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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理業務:持發票聯依據-不合理
建議三方使用其他聯次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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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丟失發票,核對電子發票,通過其他聯次替代抵扣。
不可做為抵扣
政策規定:《增值銳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明確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銳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同時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該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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