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妥善處理好新舊產業目錄銜接問題,結合現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捎趪野l展改革委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本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雖符合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但由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ǘσ寻础秶叶悇湛偩株P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如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本公告規定統一從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按12號公告審核確認享受的優惠??紤]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明確的施行時間,且該目錄出臺時間比較滯后,新舊目錄交織情況復雜,本著對納稅人有利原則,不采取追溯補稅的做法,對企業影響小,比較合理。

 ?。ㄈ╆P于爭議解決機?!秶叶悇湛偩株P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二條規定,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但其中“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地執行中不夠明確、統一,容易出現相互推諉或交叉重疊解釋等問題。為此,考慮到《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因此,為明確職責,保持目錄解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在爭議解決機制問題上,本公告將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為發展改革部門。即,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證明文件。同時,根據各地以往執行情況,進一步要求該證明文件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

 ?。ㄋ模╆P于公告執行時間。鑒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公告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